中检声明
1、本电子意见书鉴定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,整体任一部分损毁或丢失则意见书失效。
2、若对意见书的内容和结论持有异议,需在意见书出具后 15 日内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,本电子意见书不得用于司法用途。
3、品牌方为商品的设计及制造方,如品牌方确认该鉴定样品为品牌方制造及销售商品,以品牌方的结论为准。
4、如因我司鉴定结果失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且无法挽回的,我司予以赔偿。赔偿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,且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该检验项目鉴定费用的三倍。
5、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均由委托单位提供,鉴定结论不涉及样品品质检测等信息。
6、鉴定完成的样品由物流公司接管后,则视为中国中检奢侈品鉴定中心的责任范围结束,中国中检奢侈品鉴定中心不再对样品的完整性承担责任,将自动默认为委托方已确认无误,本次服务完成。